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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房产租售

开发商破产了,我买的期房还没交付,首付和按揭还能要回来吗?

2026.10.15

咨询人

QUESTION · 内容已脱敏

去年我在杭州买了一套期房,首付付了120万,剩下办了按揭,银行已经把贷款打给开发商了。房子还没交付,开发商突然被法院受理破产,管理人说合同可能解除,只能退我首付。

我这是唯一住房,一家人还等着住。房子还能拿到吗?如果拿不到,我的钱能全额退回来吗?

浙新律师解答

ANSWER · 浙新律师事务所

先说结论:能不能拿到房,取决于三个变量——您是否属于"商品房消费者"、房款付到什么程度、合同有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或已经交付占有。这三条命中任何一条,结果都可能完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专门用一章讲购房人权利保护。其中第9条明确:破产受理前购房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管理人不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解除购房合同。您的情况里,银行按揭款已经放给开发商,通常视为您已付清全款,务必把首付凭证、按揭放款记录、开发商收款确认全部找齐。

如果您购房是用于自住或改善居住,属于"消费性购房人",第10条的规定更有利: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购房合同、所购房屋用于满足刚性或改善型居住需求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权利顺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确定——简单说,您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如果既不是消费性购房、又没有付清全款,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款返还请求权按普通债权清偿,这是烂尾楼业主最被动的顺位。这时候要看有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第11条:不得以未付全款为由解除,具备条件的应办理本登记),或者是否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第12条:管理人请求解除并收回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还有一个关键细节在一房数卖(第16条):数份合同都有效时,按已办产权登记或预告登记、已合法占有、合同履行情况、签约先后的顺序确定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人不能优先于已合法占有的购房人。

按揭方面,第18条给了明确出路: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解除,导致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请求解除贷款合同;解除后由开发商把收受的贷款本息分别返还银行和购房人,银行不能再要求您继续还贷。这一条对停供断贷的业主尤其重要。

您现在要做的几件事:第一,立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明确登记请求权类型为"继续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不要只登记金钱债权(第19条要求分类登记);第二,书面主张自己属于商品房消费者,附唯一住房证明、家庭成员、社保或户籍等材料;第三,核对按揭放款凭证,主张已付全款;第四,关注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选任,必要时联合其他业主聘请专业律师参与;第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及时要求交付并办理登记,同时准备支付剩余房款。

法律依据

  • 《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

免责声明:以上解答系基于咨询人所述事实作出的一般性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个案事实与证据情况千差万别,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如遇类似问题,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向执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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