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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刑民交叉司法解释:民事案件不再一律"先刑后民",9月22日施行

2026-09-21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法释〔2026〕19号)整理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24条,自9月22日起施行。这是首部系统规范"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解释,确立"分别审理为原则、中止为例外",并明确同一事实认定、程序衔接与追赃退赔扣减规则。

关键词担保债权债务诉讼证据

长期以来,民事案件一旦与刑事案件"沾边",当事人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先刑后民,等刑事结果"。这份司法解释改变了这一惯性:第一条要求注重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第四条明确,依法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才裁定中止。

什么情况算"同一事实"?第二条规定,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仅仅是"有关联"还不够。第三条进一步列举了六类即使关联也应当受理的情形,典型如: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相对人起诉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起诉公司;主合同涉刑但担保人未涉刑;多个债务人中部分涉刑,债权人起诉其他人。

遏制"以刑止民"是另一条主线。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仅凭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诉讼,法院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公安机关以已立案为由要求移送案件,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这意味着"公安立案了"不再是一张万能的中止通行证。

两套程序的证据如何衔接,规定也给了答案: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民事中免于举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六条);因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而未认定的事实,民事审理中达到优势证据标准仍可认定(第八条);刑事程序中未作为定案根据、也未被排除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可以在民事中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第七条)。

最后是不能重复受偿。第九条明确,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返还或者获得赔偿的部分,在民事裁判和执行中应当相应扣减。对债权人来说,这意味着刑民两条线可以同时推进,但最终拿到的钱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规定全文已收录本站"法律法规"栏目,可在"司法解释"分类下检索条文。

声明:本文由浙新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权威报道整理撰写,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有相关需求,可以联系浙新律师获取专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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