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共18条,将芬太尼类物质分为药用与非药用两类分别确定数量标准,非药用参照海洛因标准;同日印发立案追诉标准。
这份意见以法发〔2026〕12号印发,2026年9月18日签发,自9月23日起施行,共六个部分18条。与之配套的还有高检发〔2026〕1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两件文件同日施行,形成"定罪量刑+立案追诉"的完整规则链条。
定罪量刑的核心是分类。意见第(四)条把芬太尼类物质分成两类:芬太尼、阿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药用类,参照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有关芬太尼的数量标准认定"数量大""数量较大";其他非药用类,参照刑法关于海洛因的数量标准认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具有药用用途的,回到药用类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把门槛量化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无论数量多少都立案追诉;非法持有药用类25克以上、非药用类10克以上,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违规向吸毒人员提供,药用类12.5克以上、非药用类5克以上即立案。
证据与管辖部分也有实操价值:明确"明知"的推定规则,即使嫌疑人否认,综合物流单据、资金流水、通信记录、行程轨迹等可以认定;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按电子数据规定全面提取网页、聊天记录、支付信息;跨区域案件按有利于侦查取证的原则确定管辖,上下家犯罪一般并案侦查。
需要提醒的是,芬太尼类物质既是药品也是毒品,医疗、制药、物流寄递行业从业者一旦触碰红线,适用的是毒品犯罪的重刑标准。相关企业应当对照意见和立案追诉标准,检查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毁台账与人员授权,避免合规漏洞。两件文件全文已收录本站"法律法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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