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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法治动态:生态环境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施行,四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

2026-08-17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整理

2026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6〕15号、法释〔2026〕16号两件司法解释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法〔2026〕119号通知明确指导性案例123、136、139、204号自同日起不再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聚焦刑事抗诉实务。

关键词诉讼诉讼时效证据惩罚性赔偿刑事辩护民法典

本周(8月11日至17日),生态环境法律领域迎来重要制度更新。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的两件司法解释同步生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共13条,明确新旧法衔接规则,持续性的污染行为适用法典规定,环境侵权诉讼时效延长至5年;《关于修改〈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6号)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惩罚性赔偿等九件司法解释进行一揽子修改,保持司法解释体系与新法典的协调一致。

与法典施行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26〕119号通知,明确指导性案例123号、136号、139号、204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不再参照适用。上述案例所涉裁判规则已被《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等新法吸收或调整。需要说明的是,"不再参照"不影响依据这些指导性案例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效力,仅意味着今后类案检索与裁判说理中不应再将这四件案例作为参照依据。律师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时,应当及时更新类案检索库,避免援引失效的指导性案例。

刑事检察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月5日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本批案例均为提出抗诉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围绕抗诉标准的把握、证据审查判断、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等实务难点提供指引,对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代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浙新所将持续跟踪新法实施动态,及时为企业与当事人提供新规解读与合规建议。如您涉及环境合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文末二维码与我们联系。

声明:本文由浙新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权威报道整理撰写,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有相关需求,可以联系浙新律师获取专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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